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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网点经营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4-30 作者:gxs

藁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文件

 

藁供销字[2008]1

 


藁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城区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网点经营管理的

实施办法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就我市城区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网点的审批和经营管理等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城区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网点的设立条件

除国家、省、市规定外,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网点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1、零售网点50米内,没有加油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设施;没有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机关或其它人群密集的场所;相的两个零售网点距离不小于50米。

2、零售烟花爆竹产品实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零售场所面积大于10平方米。专柜销售要相对独立,与其它柜台保持在1米以上距离,杜绝明火,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在春节到来之前的销售旺季,零售网点储存烟花爆竹量不得超过50箱(件),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度过春节之后,进入正常经营销售季节,其储存量不得超过五箱(件)。不许在住宅楼处、地下室、车库等不允许储存的等地方存放烟花爆竹。

4、零售网点必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销售人员岗位责任、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制度。按规定要求必须配备有关消防设备和器材。经营网点内禁止吸烟。

5、零售网点要张挂由烟花爆竹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照和标示,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可靠的通讯设施。

6、零售网点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确保设有1名以上的安全监督员。

7、销售人员要身体健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二、城区内经营零售网点的审批

固定零售网点必须坚持如下审批程序。

1、要求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经营者,必须向市社直属专营公司提交设立网点申请,按有关规定出据真实有效的材料。

2、根据经营者的申请,由市供销社主管科室与烟花爆竹专营公司派人共同到设定网点就地核查。

3、验查合格后,由专营公司报经市供销社审查批准,再报市安监局等部门办理零售网点经营许可等证件。

三、其它要求事项

1、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由专营公司要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国家、省、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的政策、规定,切实抓好零销经营网点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2、对未获得经营销售许可证件并擅自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非法网点,要按着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已获得经营销售许可的网点,必须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保证书》,对不签订协议书的经销网点,拒绝批发进购烟花爆竹产品。

4、零售网点的经营者,必须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后,方可经营销售。

 

                                            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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